广西钦州小晴遭性侵案二审系列追踪(二):满14岁了吗?一个性侵幼女被误读的葫芦案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雨伞 Author 张倩
在广西幼女小晴被性侵11个月后,钦州市法院的一纸裁定,让小晴及其家人、法律援助律师、媒体记者,对二审“逆袭”充满期待的憧憬,再次幻灭。
受到顿挫的,还不止他们,这份裁定,也让钦州检察系统的相关人员,备感重创。因为这是一起被告人不上诉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。法院的终审裁定,也给这次检察院的抗诉行为画上了句号。
去年十月,一审法院就小晴被强奸一案作出判决,被告人张某某因强奸小晴,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令人纠结的,并非施害者刑期的长短,而是小晴被性侵时作为幼女的事实未被认定。
法院的结论是“公诉机关证实被害人小晴被性侵害系不满十四周岁年龄的证据,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记载的内容”。
之前的报道,已详述过小晴特殊的家庭背景。错综复杂的生长环境,与她真实年龄被“误读”,丝丝相扣。
2003年正月二十五日,小晴出生在钦州一个小村。妹妹出生前后,父亲染上了毒瘾。他把钱物卷走兑换毒品,置嗷嗷待哺无钱喝奶的姐妹于不顾,是母亲经常要面对的事。
妹妹半岁时,绝望的母亲离开了她们,小晴当时也只有两岁多。这对父母没有“扯证”生下的非婚生姐妹,从此靠着奶奶每月150元低保和扫垃圾过活。没吃过巧克力,母亲对于她们来说只是一个名词,是姐妹俩的真实生活剪影。
父亲吸毒犯罪,在戒毒所和监狱轮番进出;母亲遗弃不理,走后再未谋面。疏于监管的姐妹俩十几年间自发生长,直至去年春节这起人祸酿出。
小晴遭受侵害之时,按她的实际年龄2003年2月25日,尚差三个星期满14周岁,属于幼女。若按户口本上的登记信息,2003年1月25日出生的她,正好刚满14周岁不到10天。
性侵害对象,是否属于幼女,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很大差别。《刑法》236条规定,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,应“从重处罚”。
小晴的年龄出现两个“版本”,源于户籍登记时错将阴历认作阳历。因农村人多习惯以阴历计算,故她出生时的正月二十五日,被去“上户”的父亲错报为“1月25日”。
据母亲萧荷(化名)透露,两个女儿出生时丈夫均“缺席”,他根本不知道孩子的生日为何时,不过是“复制”家中老人的说法而已。
去年九月二十八日,与家人“失联”十余载的萧荷,从外阜打工地专程赶回,到检察院作证女儿的实际生日。家人也依据她当年的记忆,翻出箱底的一个记事本,上面存有小晴爷爷生前登记家人生辰的记录。
在这份客观证据中,小晴的出生日期,显示为“2003年1月25日5点钟”。小晴三姑的生日,显示为“1978年12月24日中午”,据她透露,这恰好是她的阴历生日。
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,将阴历生日“上户”登记,在农村非常普遍,特别是七八十岁的老人,一般是以农历计算。正是考虑到这一特殊背景,为免因公、农二历产生的“时差”,导致司法“误判”,相关司法部门才做了专门规定。
去年3月,最高检下发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(试行)》通知,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,在涉及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内容时,明确要求“应当核实未成年人,特别是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份情况,问明具体出生年月日、公历还是农历、生肖属相、每年何时过生日、就学就业经历、家庭成员的年龄情况等。”
吕孝权认为,这个规定强调的是,在认定被害幼女年龄时,除了户籍登记外,还必须重视其生日是农历还是公历,并结合生肖属相去鉴别。
去年5月1日,记者首次到访小晴家,不经意地问起她的属相,小晴不假思索的回复“属羊”,而若她是阳历1月25日出生,则应该回答“属蛇”。
与“肖羊”生辰相对应的,还有小晴大出血入院抢救的病历,在年龄一栏显示“13岁11月”字样。如果确为公历2003年1月25日出生,刚过完生日的小晴,自然会被填为14岁。
在遭受性侵害后的第一时间,不懂法律的农村家人,难道是知晓刑法的“14岁切割线”?
援助律师称,要想理清小晴的真实年龄,除了生效属相之外,还必须结合其他各种证据,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审查。
两高三部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40条第1款规定,
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,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;
对户籍证明有异议,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、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,应认定被告人不满18周岁;
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,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、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。
他认为,虽然这是对被告人年龄认定的规定,但“对户籍证明有异议”的被害人的年龄认定,同样适用。
为弄清小晴的真实生日,记者多次前往当地寻找“知情人”。
莫芳就是与小晴一家“无利害关系”的知情村民。她向记者证实,小晴肯定是2003年正月出生的,因为她清楚的记得在自己生下老大不久,小晴便出生了,二人都属羊。
办理户口登记时,考虑到阴阳双历之差,莫芳把儿子的阴历生日,换算成了阳历。于是,这个实际比小晴大十多天的男孩,户籍显示的身份信息,则比小晴“小”了半个月……
吕孝权认为,无论是医院病历还是老人的家人生辰登记簿,都是小晴未满14周岁的客观证据,无利害关系人莫芳及村委会提供给检察院的证言及证明,也是还原事实的有效环节。
援助律师说,最高检的相关规定,强调的是侦查阶段对被性侵害幼女年龄调查的重要性。同样,在法庭审理阶段也需严谨审慎的去核实。理清真相,要结合整个证据体系去鉴别判断,不能因盲目采信户籍证明而放弃必要的审查。
遗憾的是,两级法院只机械地认定户籍证明,忽略了其他证据形成的“证据链”,甚至将老人生前的记事本,这个本案至为重要的客观证据,描述为“来源不明”且“不能直接反映出所记载小晴的出生时间为农历”。
小晴的幼女年龄,一个并不复杂的事实,成了“葫芦案”。
注:本文观点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,图片来源网络。
作者
张倩
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,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,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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